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对于复议后起诉的,则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时起算。若直接起诉,一般在六个月内,而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即便涉及不动产的复议期限也可以适当延长至二十年。计算方式通常依据直接起诉或复议后起诉的不同情形而定。
对于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效计算可能涉及多个因素。例如,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或决定书中载明起诉期限的,应按照所载明的期限进行计算。期间如若涉及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计算,如若涉及民事诉讼中有关期间的计算方式也同样适用行政诉讼。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时间,应在扣除后重新计算时效。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中也明确指出行政诉讼中的相关问题。了解并准确掌握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总之,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涉及多个因素和法律条文,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定,以免因时效问题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