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认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公诉机关可以选择不提起公诉。以下为一些常见情形: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对于交通肇事罪,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且犯罪人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立功等表现,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
二、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
当案件证据不足以支持公诉或者事实尚未查清时,公诉机关可能决定不提起公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对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三、法定不起诉情形
存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形时,公诉机关必须做出不起诉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救治伤者并报警,依法可被认定为自首;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等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些具体情形均在《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交通肇事罪不公诉的情形,主要包括情节轻微、证据不足或法定不起诉等情形。但每起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是否公诉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