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不属于肖像权侵权的具体行为
肖像权作为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典中有着详尽的保护措施。然而,并非所有涉及肖像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以下是不属于肖像权侵权的具体行为。
一、合理使用行为
在新闻报道、公共宣传、学术研讨等活动中,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例如,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人物肖像,属于对事实的合理描述,不构成侵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亦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非营利性目的而使用”。这些合理使用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特定情境下的公开使用行为
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如公共场所或社交平台上,因维护公共利益或合法权益的需要而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如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属于侵犯肖像权。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在保护隐私的同时,某些公开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三、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法律另有规定或经当事人同意使用肖像的,亦不构成侵权。例如,在广告中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或在摄影艺术创作中经同意使用肖像作为艺术表现手段等。这些情况下,由于得到当事人同意或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总之,《民法典》旨在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保护肖像权的同时,也允许一些特定行为的存在。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