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分析】
根据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在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是在不知情且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接受转让,并且交易条件合理、财产已经依法完成登记或交付,则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然而,您的问题涉及到无偿赠与场景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原则。无偿赠与通常意味着赠与行为不涉及金钱交易,而善意取得原则要求的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因此,无偿赠与并不满足善意取得中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一条件。
所以,根据现有的信息和法律规定,无偿赠与场景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