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管辖原则,因此确定管辖权变得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可以选择共同居住地的法院或者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起诉。这种选择必须在合法范围内,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利益。
二、法院地域管辖原则
在当事人未就管辖法院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根据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通常,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因素,如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住所或财产在外国等,根据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特定情况下的管辖权确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紧急情况下需要保护当事人权益、一方在外国不便应诉等,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权。此外,国际条约和司法协助协议也可能对管辖权有所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可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等事项。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的认定,除适用法律所属国的法律外,还可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等。涉外离婚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