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确定法院管辖权是首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确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辖原则
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当事人,若其在国内的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法院管辖权依据国内经常居住地确定。
二、协议管辖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这一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特定情形下的管辖规定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国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仍有管辖权。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此外,《海商法》中还有针对涉外商事争议的专门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关于管辖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正确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权,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键。在涉及具体案件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细致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