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侵害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人身权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经济损失赔偿
1. 医疗费用赔偿:当侵害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时,需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2. 误工费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侵害人应赔偿相应的误工费。
3. 财产损失赔偿:侵害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
当侵害人身权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痛苦、焦虑、抑郁、名誉受损等。民法典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和计算方式,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为主要目的。
四、相关法律规定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