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
在民法典中,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之一,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当侵权行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时,侵权人可因此免责。相关法律规定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可能导致侵权人免责。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侵权人可以据此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侵权人可以减轻或者免责。”
正当防卫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则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较大合法权益而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责任可以减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免责条件。
四、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除上述情形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免责事由,如职务行为、执行公务等。这些情形下,侵权人也可主张免责。具体涉及的法律条文可根据不同情况在民法典相关章节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