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饲养日益普遍,但随之而来的是动物侵权问题的日益突出。关于动物侵权举证责任的问题,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对其进行简要解析。
一、动物侵权责任的主体
当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的承担者通常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动物的行为负责。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动物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在证明动物侵权事实时,通常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损害是由动物造成的。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动物属于野生动物或饲养的动物处于逃逸状态等,饲养人或管理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损害并非由其饲养的动物造成。
三、相关法律条文列举
1.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2.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饲养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举证时需承担更重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动物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民法典明确了责任主体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当发生动物侵权事件时,受害者应了解自身权益和相应的法律条文,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