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作用在于及时化解劳动纠纷,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设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由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及劳动保护部门代表组成。此类调解组织更贴近基层劳动者,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
二、地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地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设在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内部,负责处理辖区内的劳动争议。其调解具有法律效力,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除调解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参与争议解决。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四、相关法律条文列举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3.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