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方便申请人利用互联网办理审批、备案等事项。”
【案情分析】
根据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的规定,死者配偶在死者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情况下,可以与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捐献死者的遗体、人体器官等。但是,这种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内容是关于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方便申请人利用互联网办理审批、备案等事项,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死者配偶单独决定捐献器官的问题。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的规定,死者配偶单独决定捐献器官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允许这种情况发生。如果要进行捐献,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可能需要其他亲属的同意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