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针对其内部人员作出的涉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或者对所属人员的行政处分。对此类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处理决定,当事人应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来解决。
刑事诉讼法授权的特定行为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检查和搜查等。
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发布的适用于不特定对象、具有反复适用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指导性行为。
重复处理的驳回行为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行政机关已处理并驳回,再次提出的重复申诉。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行为。
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凡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
以上是关于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的整理说明。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且对其不服,可以选择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本文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