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程序
在现代社会,协议离婚已成为一种更为人性化且相对简便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又称为“双方自愿离婚”,其核心在于双方在离婚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以下为协议离婚的主要程序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准备阶段
首先,双方应确保对离婚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重大问题的约定。
二、申请受理阶段
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冷静期与办理手续
自受理之日起,有一段冷静期(一般为三十日),此期间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完成冷静期且各项手续齐全后,会颁发离婚证书。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准予离婚。
2.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以及办理的程序等具体要求。
通过以上程序,双方可以顺利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在此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