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医疗体系下,患者作为医疗服务的对象,享有多项权益。关于病历资料的查阅和复制服务,患者具有相应的权利。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这不仅包括主观病历资料,如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还包括客观病历资料,如检验检查结果等。这是保障患者知情权和对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医疗机构在接到患者的查阅或复制请求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核实身份、提供必要证明。确认患者身份后,应在合理时间内为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履行上述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为患者提供必要的病历资料查阅和复制服务。患者在进行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患者在行使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权利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例如,不得泄露涉及其他患者的隐私信息,不得随意涂改、毁损病历资料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患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