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连带责任担保是确保债务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关于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可以与债权人进行自主约定的。这种约定应当在担保合同或相关协议中明确体现,并且确保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一、担保期限的自主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确定担保期限。这意味着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的时间范围进行灵活约定。这种自主性确保了双方可以根据债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等因素,来合理设定担保期限。
二、法律规定的约束
虽然担保期限可以自主约定,但这种约定并非完全无限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早于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视为没有约定。因此,在约定担保期限时,必须确保不违反这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实际操作建议
在进行担保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担保人,都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可以自主约定的,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双方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确保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