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案情分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院判断承揽合同是否成立的条件,通常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根据上述提供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定义了承揽合同的基本内容,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提供了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性规定。然而,承揽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类型,其成立可能还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要求或条件,这些要求或条件可能会在民法典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更具体的说明。
因此,为了准确判断承揽合同的成立条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形式:虽然民法典允许当事人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订立合同,但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则书面形式的存在是必要的。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这通常涉及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和承诺。
3. 主要义务的履行: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另一方接受了这种履行,即使没有书面形式,合同也可以视为成立。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了上述一般性的规定外,还可能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条件。
5. 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如承揽人开始工作的行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行为等,也可能被视为合同成立的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在判断承揽合同的成立条件时,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法院还会审查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以确定合同是否已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