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的框架内,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医疗损害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医疗机构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要场所,如因医疗设备故障、医疗操作不当或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责任
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医疗工作者,其医疗行为不当或疏忽,如诊断错误、治疗不当等造成患者损害的,个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务人员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还将面临法律制裁。
三、相关第三方责任
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外,某些情况下涉及医疗损害的责任还可能由第三方承担,如药品供应商提供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患者损害,药品供应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若医疗损害是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那么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责任追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若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强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若违反相关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需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若医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三方责任,涉及其他法律条文较为复杂,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照相关法律进行追究。总之,在医疗损害中明确责任主体,对于保护患者权益和推动医疗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