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或者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认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除外。”
【案情分析】
根据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如果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或者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认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然而,该条款并未直接涉及事故达成和解协议后的起诉或调查问题。通常情况下,一旦事故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该协议已经生效,那么基于该和解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已经确定下来,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除非和解协议本身存在问题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事实和情况,导致了新的纠纷,这时可能会涉及到新的起诉或者调查。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事故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还能重新起诉或调查?”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和解协议已经生效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重新起诉或调查的。但是,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和解协议存在违法情况,可能允许重新起诉或调查。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