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后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流程
在中国,违章建筑的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一旦建筑物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拆除,如果对拆除行为存在异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进行申诉。以下是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流程:
一、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与拆除行为相关的证据,包括建筑物的合法性证明、拆除行为的违法证据等。
二、复议机关受理与审查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等。如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展开调查或听证。
三、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在完成审查后,将作出复议决定。如复议机关认为原拆除行为存在错误,会撤销或变更原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为违建拆除后行政复议的基本途径和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