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赔偿申请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其损失,并请求行政赔偿时,首先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申请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并在五日之内提交申请书。”
二、受理与审查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的,应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与支付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后,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支付赔偿金。若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不予答复,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及履行期限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