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及超过期限后的再次申请条件,以下是详细解析。
一、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定的申请期限不得超过九十日。超过这一期限未提出复议申请的,一般将失去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超过期限后的重新申请条件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情况并申请继续复议。这里的“不可抗力”通常指的是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外部因素。“其他正当理由”可以是申请人因病无法及时提交申请等情形。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耽误申请的原因和正当性。
三、相关法律条文列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九十日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复议。且需符合相关的程序规定和要求才能恢复权利或重新申请复议。同时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耽误原因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