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行政赔偿是指国家税务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那么,在国税行政赔偿中,哪些主体需要承担赔偿职责呢?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税务行政机关
当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时,税务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法征税、错误冻结纳税人账户等行为造成的损害。
二、受委托组织和个人
在税务执法过程中,有时税务行政机关会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执行公务。若这些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委托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导致损害,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国家
在某些情况下,税务行政赔偿并非由具体行政机关承担,而是由国家作为整体承担。特别是当税务机关的行为表现为国家行为时,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违法造成纳税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国税行政赔偿中的赔偿职责主体包括税务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和个人以及国家。在涉及赔偿事宜时,应依据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