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在必要时对某些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其设定权限及有权设定的机构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根据我国法律,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主要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它们通过制定法律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此外,特定的行政法规也可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
二、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机构
在我国,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机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此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相关法律条文列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设定除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级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