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主动撤诉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将简要介绍在行政诉讼中如何主动撤诉,并概述相关流程。
一、了解撤诉权利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享有依法撤诉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权利并非任意行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原告应当在法院未作出判决前,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准备撤诉材料
原告在决定撤诉后,需准备相应的撤诉材料。这包括但不限于:撤诉申请书、原告身份证明、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等。这些材料需真实、完整,以证明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愿。
三、提交撤诉申请并等待处理
原告将准备好的撤诉材料提交给受理案件的法院。法院在接收到撤诉申请后,将依法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审查无误后,法院将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如法院认为申请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驳回撤诉申请。
四、相关法律条文列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