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了解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和计算方式,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起算点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一般是指行政相对人实际了解到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其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二、计算方式
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三、相关法律条文列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前款第(三)项规定适当延长起诉期限。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情形。影响期满后无法计算原来期限时数的自然继续向前延续即可要求依法顺延诉讼期限等。须按照法院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操作并提前准备相应证明材料说明情况以证明延误原因符合规定条件并获得准许延期审理批准手续。上述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具体法律法规为准并在实践中进行验证核实之后再行申请行为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以及行政处分的发生及时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