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在法律领域,表见代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其构成要件要素是理解和判定表见代理合同的关键。以下是表见代理合同的几个主要构成要件:
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表见代理的存在前提是存在一个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即使被代理人并未直接授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使得第三人合理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点在法律上表现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在表见代理中,第三人必须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这种信赖是合理的。如果第三人在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正是对第三人合理信赖的确认和保护。
三、代理人的行为符合表见形式要件。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行为应当符合正常的代理行为的形式要件,如签订合同、接收货物等。如果代理人实施的并非正常的代理行为,则不构成表见代理。比如,超出代理权限或超出代理范围的行为都不符合表见形式要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权代理的合同不因无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订之后无权代理人取得授权而有效”。因此,即使事后被代理人追认,也不能改变表见代理的构成。但追认与否影响到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问题。此外,《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和第一千二百六十四条亦规定了与此相关的连带责任及民事责任等问题。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理解起来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如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即为表见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要素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