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在民法典中,个人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例如,对他人的照片进行适度引用、分享或评论,不涉及丑化、歪曲或侵犯隐私等情形。这些行为属于公众言论自由和个人信息使用的合理范畴。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所述:“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等”。但不包括个人合理使用的情形。
二、新闻报道与公众利益需要
对于新闻报道、公众舆论监督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例如,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了人物照片,以真实反映事件现场或人物身份。民法典对此类行为有一定的豁免规定,但使用时仍需遵循合理、适度的原则。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例外情况
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肖像权使用的例外情况,如肖像在公共场所拍摄并公开传播,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此外,一些艺术作品创作或学术研究在必要时使用他人肖像,也属于合法范畴。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所述:“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非营利性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公开肖像”。这些例外情况均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总之,在民法典框架下,个人合理使用行为、新闻报道与公众利益需要以及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例外情况均不属于肖像权侵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行为都应遵循合理、适度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