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会尝试加入免责条款,用以规避可能的法律责任。但并非所有免责条款都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以下将介绍哪些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合同条款,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无效。因此,合同中任何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条款,如逃避法定赔偿责任的约定,都将不被法律认可。
二、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如果包含有对一方极度不利的免责条款,而该方在签约时又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显失公平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显倾向于用人单位的免责条款。
三、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的免责条款无效。
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基于一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欺诈行为而订立的,这种条款亦无法律效力。若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地位欺骗对方签署免责条款,受害者有权请求法院判定该条款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何种情况下免责条款将不被法律认可。
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审查免责条款的合法性,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