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必须准备的重要文件。那么,离婚协议书上是否必须盖章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需要经过双方签字并盖章,以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书上的盖章可以是民政局、公证处或司法机关的公章。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事项。双方签署并盖章后,协议书将具备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若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依法维权。
除了双方签字和官方盖章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离婚协议书应真实反映双方的意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二、协议书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以免引起争议。
三、如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重大问题的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文书或事实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机关应当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盖章确认。盖章后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更强的法律证明力。因此离婚协议书上必须盖章以确认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