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特定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约定的地点包括: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
但需要注意,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适用的条件
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一审阶段的民事案件,二审或再审案件不适用。
不得涉及专属管辖事项
只有非专属管辖的诉讼案件才可以约定管辖,且必须符合级别管辖的要求。例如,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应遵循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规定。
必须书面形式约定
只有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的管辖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口头约定的管辖法院无效。
范围限于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管辖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发的诉讼。
约定的法院需具体明确
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应为唯一且特定的法院,不能选择多个法院或模糊不清的法院,否则管辖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补充
约定不明确或选择多个法院的后果
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当合同双方的管辖协议不明确或同时选择了两个以上的法院时,协议管辖无效。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默示协议管辖
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未提出管辖异议,并且已经参与答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此时视为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小结
协议管辖是一种灵活的管辖方式,能够让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方便的法院。但在约定管辖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约定具体明确,同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如果对协议管辖的内容存有疑问,可以向法驻云律师咨询获取进一步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