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期限:
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次日起,伤者应在15日内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如果伤者因不知情、不清楚或其他原因,在治疗终结后未能及时申请,事故处理人员应当提醒伤者尽快提交申请。
若伤者在15日内未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可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一般受伤处理交通事故,逾期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二、申请人条件:
(一)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二)若当事人因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失去申请能力,或不愿意亲自申请,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但需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并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必备手续:
事故受理大队开具的伤残评定委托书;
伤者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骨伤病人需提供近期X光片;
特殊伤情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伤残者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① Ⅰ级伤残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无法自理,需完全依赖他人帮助或专门设施维持生命;
b. 丧失意识;
c. 活动受限至卧床状态;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② Ⅱ级伤残依据
a. 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
b. 活动范围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
c. 丧失劳动能力;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③ Ⅲ级伤残依据
a. 无法完全独立生活,经常需他人监护;
b. 活动受限至室内范围;
c. 职业活动受到明显限制;
d. 社会交往困难。
④ Ⅳ级伤残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偶尔需他人协助;
b. 活动范围仅限于居住范围内;
c. 职业选择受到限制;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⑤ Ⅴ级伤残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协助;
b. 活动范围仅限于就近区域;
c. 需明显减少工作强度;
d. 社会交往减少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