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体资格
首先,参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需合法。买卖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拆迁安置房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卖方需具备合法的拆迁安置资格,且安置房权属无争议。如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需注意房屋权属转移、交易价格、交付时间等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合法销售,需有规划、建设和房产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手续齐全与否
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通常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登记、审批等。合同应明确这些手续的办理方式和责任分配。如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此外,拆迁安置房的特殊性质可能还需要其他特定手续,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
总之,判断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法律效力需综合考虑合同主体资格、内容合法性及手续齐全与否等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