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常见的抗辩权类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导致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行使特定的抗辩权。以下是合同履行中常见的抗辩权类型及其相关法律条文解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义务时,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若对方未履行,己方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在某些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在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当合同中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义务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其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直至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
以上即为合同履行中常见的抗辩权类型及相关法律条文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行使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