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中,抵押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抵押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如下:
首先,对于设立了担保的债权,即抵押债权,其在破产清偿中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破产清偿中,债权人的债权按其性质不同分为不同类型,包括劳动债权和一般债权。劳动债权主要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在抵押债权之后,劳动债权会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得到清偿。
最后,对于一般债权,其清偿顺序依据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进行。在破产财产足够的情况下,一般债权可以得到部分或全部的清偿。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相关法律条文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关于担保物权、劳动债权及一般债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在此不再赘述,以免文章篇幅过长。
总之,抵押债权在破产清偿中享有优先地位,其次是劳动债权,最后是一般债权。债权人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破产案件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