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员工与企业相互了解、协商选择的过程。当员工在试用期选择离职时,关于工资的结算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试用期员工同样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使员工在试用期中途离职,企业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已工作的工资。
其次,关于工资的具体结算方式,一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及实际工作的天数来计算。员工离职时,企业应及时进行工资结算,不得随意扣除或延迟支付。若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试用期离职的特别约定,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员工在试用期提出离职后,企业需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总之,试用期员工离职后,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工资结算。双方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遇纠纷,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涉及的法律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