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机制,当原仲裁程序中涉及的当事人不足以解决争议时,可能需要追加被申请人参与仲裁程序。以下是具体的步骤和程序:
一、申请追加
在仲裁过程中,若需追加被申请人,当事人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追加的理由及被追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仲裁委员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被追加当事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若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追加当事人,会通知被追加人参与仲裁活动。
三、通知与参与
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被追加的被申请人参与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被追加的被申请人有权在仲裁过程中发表意见、举证、质证和辩论。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追加当事人。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追加的被申请人享有与其他当事人相同的权利与义务。
以上内容即为劳动争议仲裁追加被申请人的基本步骤和程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