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归属
农村自建房的产权归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我国,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农户仅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在其上建造的房屋产权亦随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而定。也就是说,农村自建房的产权归农户所有,但具体的权利人通常是宅基地使用证上所登记的人。
二、买卖规定
关于农村自建房的买卖,主要受制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转让受限: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一般只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单位购买农村自建房,通常是不被允许的。
2. 登记制度:农村自建房买卖必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保交易合法。买卖双方需持有效证件及宅基地使用证明等文件,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 遵守当地政策:农村自建房的买卖还需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如部分地区对宅基地的转让有面积限制等。
三、相关法律条文列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仅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2. 《房屋登记办法》:明确农村自建房需进行产权登记,以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农村宅基地转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仅限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流转。
以上为农村自建房产权归属及买卖的基本法律规定,农户在涉及房产交易时务必遵守。